无法预料被害人有心脏病,过失致人死亡获无罪

时间:2022-04-25 10:09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案例审判要览

案件经过

1.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

2004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驾驶小轿车在宣武门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适有张某某(男,69岁)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过马路。后被告人驾驶小轿车在宣武门图片社门前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某别下,被告人下车后即对张立发破口大骂,嫌张某某在过马路时挡了他的路,随后又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胸壁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受伤。张某某在周围群众帮助下报警,家属接到张某某的通知后赶到派出所,张某某告诉家人他被被告人打伤。家人发现张某某脸色苍白,满头大汗,后立即将张某某送至医院,经过抢救后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而在此之前,张某某并没有心脏病史。

自诉人认为被害人张某某从未有过心脏病史,张某某突发心脏病完全是由于被告人刘某的殴打行为所致,被告人的行为虽不能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但是却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因此在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年老体弱,应当预见其殴打行为会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依旧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存在过失的,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求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其因被害人死亡所致的经济损失。

2.被告人刘某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辩称,其与被害人张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纠纷后,用右手推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左肩一下并踢了左腿两脚,此外未打击身体其他部位。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其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但可以基于道义补偿2~3万元;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拳打脚踢不是事实,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张某某所踢的两脚并非致命处,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对发生死亡结果是无法预见的,因此被告人刘某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宣武门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适遇张某(殁年69岁)骑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二人因让车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驾车前行至宣武门西南角中国图片社门前后靠边停车,与随后骑自行车同方向而来的张某某继续口角,后被告人刘某动手推了张某某的肩部并踢了张某某腿部。张某某报警后双方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在派出所解决纠纷时,被害人张某某感到胸闷不适,于13时到医院就诊,15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张某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433.59元。

 
判决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及肢体接触,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推了被害人张某某肩部以及踢了被害人腿部。但在打击的力度及部位方面,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可能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强度。被告人刘某在事发当时无法预料到被害人张某某患有心脏病并会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被告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没有过失,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更多是由于意外因素所致,被告人刘某的殴打行为只是一个诱因,故被告人刘某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成立。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虽然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在本案起因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其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因此,被告人刘某对因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给其家属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酌情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刘某无罪

2.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5万元。

关键词:无罪 无罪网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