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所有人且对超载行为不知晓也未参与,不构罪

时间:2023-04-23 22:04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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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然是学生承运协议的实际组织者,但就负责组织履行协议本身而言并不具有违法或犯罪性质。且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事前也未在现场组织学生上车,对实际载客人数事前并不知晓。没有证据证实被查严重超员车辆的超员行为是行为人安排组织或者指使,不认定为犯罪。

 
案例索引

(2019)川0821刑初51号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2日,2013年9月1日,2015年10月5日,旺苍县中心小学与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旺苍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苍公交公司)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公交车接送旺苍县黄洋中心小学生协议,约定旺苍公交公司指派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学生途中安全,不得超员、超速。黄洋镇中心小学组织好学生放学后上车,该协议均未约定协议终止时间或终止情形,被告人刘才友作为公交公司的代表在协议上签字。此后一直由被告人刘才友组织车辆,按协议接送学生,结算费用。2018年9月学年度,被告人刘才友除自己驾驶的川H×××××(准载46人)外,组织了被告人奉志德驾驶的川H×××××(准载30人),米某驾驶的川H×××××(准载42人)车辆负责接运学生。从学生家长中收取的费用中按每趟次70元按月由被告人刘才友负责结算支付给被告人奉志德、米某等。2018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才友与被告人奉志德分别驾驶客车接送学生,由旺苍县黄洋中心小学老师负责组织清点学生上车,被告人刘才友驾驶车辆先行。被告人奉志德随后,下午17时许,被告人奉志德驾驶的川H×××××客车行驶至G542国道83KM处时,停靠路边后,被民警挡获,经清点被告人奉志德所驾客车实际载客51人。

同时查明,被告人奉志德驾驶的川H×××××车辆及被告人刘才友所驾H16264车辆,所有权人为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旺苍公交有限公司。

另查明,被告人奉志德、刘才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志德驾驶核载人数为30人的客运车辆,实际载客51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奉志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发后旺苍县人民政府、旺苍县金安村民委员会、旺苍县古天村村民委员会、部分学生家长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的情形,被告人奉志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针对被告人奉志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奉志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奉志德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奉志德免予刑事处罚,因被告人奉志德的犯罪情节较重,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才友虽然是履行旺苍公交公司与旺苍县黄洋中心小学所签承运学生上学放学协议的实际组织者,但就负责组织履行协议本身而言并不具有违法或犯罪性质。具体就本次被告人奉志德犯危险驾驶罪而言,被告人刘才友不是被告人奉志德所驾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事前也并未要求被告人奉志德载客必须达到多少人数,也未在现场组织学生上车,被告人奉志德本次载客人数,被告人刘才友事前并不知晓。组织运输与超载不具有必然联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奉志德超载行为是被告人刘才友指挥或安排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才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才友没有让被告人奉志德超员行驶,没有组织学生上车,没有证据证实被查严重超员车辆的超员行为是被告人刘才友安排组织或者指使。被告人刘才友收费和安排车辆的行为不必然导致超员。被告人刘才友不是被查获严重超员的川H×××××车辆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即使被告人刘才友知道该车核载30人,被告人刘才友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奉志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才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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