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证据不足,二审改判无罪

时间:2024-03-18 21:30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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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布无罪的关键在于上诉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导致本案的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予以改判。


案例索引
       (2021)赣11刑终11号

基本案情
       2013年官某向占某借了五十万,由汪某1进行担保,后占某将债权转让给宋贵炎。2016年8月15日下午17时许,在广丰区木雕城,三名男子将他挟持进一辆车牌为赣E×××××的黑色皮卡车。他被拉到上饶县宋贵炎公司后,被三个年轻人中的一个殴打进行逼债。次日上午,宋贵炎威胁逼迫汪某1通过手机微信向宋贵炎所使用的微信转账27600元,并要求汪某1再归还7400元凑足35000元。直至2016年8月16日下午16时许,汪某1被带到洋口昆山路口被放。汪某1立即到洋口派出所报案。

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贵炎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导致本案的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宋贵炎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宋贵炎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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