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布无罪的关键在于上诉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导致本案的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予以改判。
案例索引
(2021)赣11刑终11号
基本案情
2013年官某向占某借了五十万,由汪某1进行担保,后占某将债权转让给宋贵炎。2016年8月15日下午17时许,在广丰区木雕城,三名男子将他挟持进一辆车牌为赣E×××××的黑色皮卡车。他被拉到上饶县宋贵炎公司后,被三个年轻人中的一个殴打进行逼债。次日上午,宋贵炎威胁逼迫汪某1通过手机微信向宋贵炎所使用的微信转账27600元,并要求汪某1再归还7400元凑足35000元。直至2016年8月16日下午16时许,汪某1被带到洋口昆山路口被放。汪某1立即到洋口派出所报案。
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贵炎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导致本案的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宋贵炎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宋贵炎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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