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府文件领补偿款,无非法占有目的,无罪

时间:2024-04-13 20:24       来源: 裁判文书网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
无罪
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个人有防浪墙,是经过政府文件确认的,领取21060.00元防浪墙补偿款并非欺骗、冒领,且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贪污上游村集体防浪墙补偿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谋后采取虚报冒领的方法共同贪污上游村集体防浪墙补偿款。

案例索引
       (2018)宁05刑终115号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17日,原中卫县人民政府就沙坡头区水利枢纽工程征用常乐镇上游村部分土地发布公告。后常乐镇人民政府与原中卫县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分别于2001年9月至11月、2003年12月对征用范围内的上游村村民个人资产及集体资产进行了登记,村民对所登记的个人资产签字确认。登记的村民个人资产中无防浪墙,中卫市国土资源局所存的档案中2003年12月3日的附着汇总表中登记防浪墙的数量为2306米。2004年3月3日,原中卫县国土资源局与宁夏沙坡头水利枢纽有限责任公司就占用原中卫县常乐镇上游村用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事项签订协议,其中防浪墙为2306米,每米补偿40元,共计补偿92240元。2009年,中卫市财政局从中卫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向中卫市常乐镇人民政府拨付上游村遗留补偿费5107200元。

  2010年9月19日,常乐镇人民政府成立上游村搬迁安置工作小组,被告人汪某某作为上游村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2011年4月21日,常乐镇人民政府成立上游村拆迁领导小组,被告人汪某某为成员之一。

  2013年12月1日,常乐镇人民政府对上游村整体搬迁遗留问题请示沙坡头区管理委员会,其中淹没区个人资产涉及三项,分别是汪某某、沈某某等人砂石场4个,汪某某、李某甲、沈某某等人的防浪墙2306米;李某乙等70余名群众打深水井一眼70米,共计22.724万元,建议对于以上个人资产在上游村整体划转前,从市人民政府划拨的510万元资金中给予解决。后沙坡头区党工委同意兑付上述22.724万元个人资产补偿款。被告人汪某某经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商议,决定四人对2106米防浪墙平均分配后,由被告人汪某某以常乐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向常乐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2004年淹没区防浪墙共2306米,其中有小湾队200米,余下的由李某乙、李某甲、沈某某、汪某某4人分配。2014年5月12日,常乐镇人民政府依据《证明》从市人民政府划拨的510万元资金中向四被告人每人支付防浪墙处理款21060元,另向宋自龙等人支付砂石场处理款30000元,向李某乙支付深水井处理款78710元。

  2017年8月22日,汪某某家属汪存华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转账21060元。

审理经过
  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人民政府常政发【2013】199号文件已确认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原审被告人汪某某个人有防浪墙,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每人领取21060.00元防浪墙补偿款的依据也是该文件,并非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原审被告人汪某某的欺骗、冒领行为所致;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原审被告人汪某某主观上没有贪污上游村集体防浪墙补偿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谋后采取虚报冒领的方法共同贪污上游村集体防浪墙补偿款共计84240.00元的行为。

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原审被告人汪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宁05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无罪。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无罪。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无罪。

  五、原审被告人汪某某无罪。

  六、随案移交的人民币21060.00元,发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键词: 无罪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相关推荐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