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装修同行起冲突,疑罪从无嫌疑人宣告无罪

时间:2019-12-12 15:18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81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泊头市。
诉讼代理人程增杰,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龙,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群众,无业,住泊头市。2018年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亮亮,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泊头市。2018年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8]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杨亮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随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程增杰,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霍春明、被告人杨亮亮及其辩护人王文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日下午,从事房屋装修业务的白某1和胡某1、王某3在泊头市冀泰丽景小区威胁从事同样业务的贾某2的工人王某4、翟某,不让他们给贾某2干活。2017年11月2日晚八时许,贾某2和翟某、王某2、王某4吃饭时,贾某2给白某1的工人李龙打电话,让其也不能来冀泰丽景干活,贾某2挂断电话后,李龙多次给贾某2打电话想问其原因,贾某2未接电话。后李龙、杨亮亮、王某5去贾某2家找贾某2问其原因,贾某2未在家,李龙、杨亮亮、王某5在边等贾某2回来。贾某2回来后,李龙、杨亮亮与其发生冲突进行厮打。王某2和王某5在边水果摊门口撕扯后进入贾某2家胡同,王某5没有进入贾某2家胡同。在贾某2家胡同内厮打过程中,致贾某2的妻子石某1经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龙、杨亮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龙辩称,我没有打石某1,她的伤不是我造成的,我去找贾某2不是寻衅滋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龙无罪。1、民警苏某、证人贾某1、孙某的证言证实李龙未对石某1作出伤害,现场视频也能证明上述结论是真实的。同时,石某1的陈述与朵恩志、王某2等人的证言相矛盾,朵恩志、王某2的证言也相互矛盾,且王某2致伤李龙,王某2证言不应采信。因贾某2不让李龙去冀泰丽景干活,李龙多次和贾某2打电话而对方拒接的情况下,李龙、杨亮亮才去贾某2家找其问原因,到现场后李龙、杨亮亮遭受人身攻击,并被限制人身自由,李龙杨亮亮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2、在该起事件中,贾某2、王某2、王某8恶意制造事端,并致李龙轻伤,该三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亮亮辩称,没打任何一个人。李龙和我说贾某2不让我们干冀泰丽景的活,我们受到威胁后找到贾某2家,只是和石某1说了说情况,后来贾某2回来后,对我一直殴打,这期间我没见到石某1。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1、杨亮亮没有参与2017年11月2日下午的阻工事件,其只是跟着其表哥李龙从事改水改电。2、本案起因是贾某2给李龙打电话恐吓李龙等人不让去冀泰丽景干活引发,并不是李龙、杨亮亮其无中生有去贾某2家闹事。3、本案石某1的陈述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对其鼻子是否流血多次反复,且王某1证言产生于事发后数个月,视频显示王某1不在现场。石某1陈述和王某1证言存在虚假性。4、出警人员苏某证言、出警视频、贾某1证言等均不能证明李龙打伤石某1,在苏某的证言与朵恩志、王某1的证言存在矛盾时,应采信苏某的证言。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下午,从事房屋装修业务的白某1和胡某1、王某3在泊头市冀泰丽景小区威胁从事同样业务的贾某2的工人王某4、翟某,不让他们给贾某2干活。当晚8时许,贾某2和翟某、王某2、王某4在饭店吃饭时,贾某2给白某1的工人李龙打电话,让其也不能来冀泰丽景干活,贾某2挂断电话后,李龙多次给贾某2打电话想问其原因,贾某2未接电话。后李龙、杨亮亮、王某5去贾某2家想找贾某2问原因,贾某2未在家,李龙、杨亮亮、王某5在边等贾某2回来。贾某2回来后,与李龙、杨亮亮发生撕扯。王某2和王某5在边水果摊门口撕扯后,王某2进入贾某2家胡同。后贾某2被邻居劝回家后,王某2等人与李龙、杨亮亮发生冲突进行厮打,李龙被王某2等人打伤倒地。后石某1、贾某2从家里出来后,在贾某2家胡同内现场其他人与杨亮亮发生厮打过程中,视频资料显示贾某2的妻子石某1眼镜被打掉,后石某1用手捂住鼻子部位。第二天上午11时许石某1到南皮县医院就医,检查到鼻子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石某1受伤住院6天,其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3301.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48元计算6天为504元,护理费504元,鉴定费11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91690元。以上共计50万元,要求被告人李龙、杨亮亮予以赔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用于指控被告人李龙致伤石某1及指控李龙、杨亮亮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证据。
1、被害人石某1(2017年11月6日)陈述,当时打我的有白某1、王某6、高超、张某、李龙、杨亮亮、胡某1、胡某2,王某7(王某5),还有一个叫小王八和疯子的大名我不知道,他们一起打的我。我的伤主要是李龙和杨亮亮打的,其他人也都动手了。
2017.12.21.陈述,这时贾某2回来了,他就和李龙、杨亮亮连推带打滚到一起,我也跟着他们厮打在一块,李龙打了我一拳,随后杨亮亮也打我。这时候又跑过来几个人,有胡某1、张某、疯子、小王八、白某1、王某6、胡某2,还有几个不知道名字的,他们一起动手打我,打我的脸、头部还有胳膊。我的伤是李龙打的,李龙先打的我鼻子一拳,杨亮亮后打的我面部。邻居把我扶到了前邻朵恩志家。
2018.1.18.陈述,我后来检查鼻子被打折了,这是我和我对象在家出来的时候,杨亮亮、李龙捋着我头发的时候,他们两个用拳头打的我鼻子和嘴,是这时候受的伤,是他们两个造成的。
2018.2.2.陈述,派出所的来了后就把我和贾某2叫到家了解情况,李龙、杨亮亮在我家门口骂街,我和贾某2非常生气,到了外面和李龙、杨亮亮互相骂街然后就撕把起来了,撕把到清真东寺里面,李龙、杨亮亮捋着我的头发拳头巴掌的打了我鼻子和嘴好几下,我鼻子就是这时受的伤。后来邻居把我扶到邻居家了。
2018.2.28.陈述,2017年11月2日晚上9点多,我听见外面大门响,我就给我对象贾某2打电话问是他吗,贾某2说不是,可能是李龙他们,让我报警,我就报警说有一帮人截着我对象不让他进来了。我出去打开大门看到王某5站在对前面,李龙杨亮亮站在后面,我说你们上这来干嘛,王某5说找你爷们说工地上的事,我说工地上的事你找我爷们,找我们娘们孩子干什么,他说我就找你娘们孩子,不行咱上清真东寺大胡同,我先把孩子放邻居家,跟着他到了大胡同口。我就问王某5你想干嘛,他说你上工地试试,我说我就去,王某5说你要是去我把你腿敲折了,我和王某5就撕把起来,李龙过来了,我就用手抓李龙的脸,李龙一拳打到我鼻子上,但是鼻子没破,我就被邻居拉开了。正站着的时候贾某2和王某2回来了,我对贾某2说李龙打我了,贾某2就拽李龙往胡同里走,李龙也拽着贾某2,王某2和王某5去一边了,贾某2和李龙到了胡同里打起来了,我过去拉架,李龙又打了我鼻子一下,那会我感觉鼻子肿了疼,当时我记得杨亮亮也伸手抓贾某2,说你抓我表哥干嘛,有人在旁边就把我们给拽开了。这时派出所的就来了就到我家了解情况,派出所人让我和贾某2去派出所,我们就往外走,听见外面有人骂街,我和贾某2、派出所的往外走,走着我看见王某2一伙子人就过来,不知道怎么就打起来了,贾某2也和李龙打起来了,我就过去夹在李龙和贾某2中间拉架,李龙用拳头打了我鼻子两三下,我眼镜被打掉,当时鼻子就流了点血,但流的不多。我就站旁边去了,然后不知怎么李龙就倒地了,杨亮亮和小全到清真东寺院里去了,当时现场很乱邻居就把我拉走了。我的伤是李龙造成的,应该是最后一次李龙把我眼镜打掉的那次造成的。关于造成我的伤的人,原来说除了李龙还有别人,因为我想把事情闹大了。李龙的伤后来贾某2对我说是王某2造成的。
2018.7.9.陈述,我当时受伤就是鼻子嘴肿疼,没有流血。当时朵恩志、我二姐(王某1)看到我鼻子流血了。2017年11月2日现场的人们都走了后,我当天晚上去南皮县医院,我和我对象贾某2、翟某我们三个去的,到了医院门口,我看见后面跟着两辆黑色现代汽车,没挂牌子,我们怕在医院那再挨打,我们怕在回泊头的路上被后面的两辆车截住,所以我们上的南皮高速又下的高速回的家,后面两辆车没有牌子没有跟着上高速。
2018.7.17陈述,当天晚上翟某、王某2、贾某2和我,我们四个去的南皮医院给我看病的,第二天早上9点多王某2开车送我和贾某2去的南皮医院到了医院王某2就走了。
2、证人朵恩志(2017年11月24日)证言,我和石某1是邻居。2017年11月2日晚上九点多,我看见清真东寺旁边很多人,我邻居石某1正嚷嚷,嚷的什么我没听清,王景刚家的儿子(王某5)正和王某2(王某8的侄子)骂街,他俩骂着进了清真东寺。警察来了,王某8骂街给警察磕头给围观的人磕头,石某1在清真东寺旁边嚷嚷,我把石某1拉到我家,到了我家我看见石某1嘴肿了。我就看见石某1的嘴肿了,别处没伤。
(2018年3月9日)证言,去年某天晚上九点多,我在家听见我婆婆喊我,我就出去了,我到外面看见人很多,我就往北走,看见石某1正嚷嚷,一个瘦高个男的用手打了石某1鼻子这块一下,石某1的眼镜就掉了,王某2也在现场骂街也有别人骂街,石某1的鼻子流了点血,脸也肿了。我就把她拉到我家来了。石某1被打是在清真东寺门口那块,具体记不清了。上一次派出所的没问我这个事,我也就没说。
3、证人王某1(2018年3月9日)证言,2017年天冷的时候一天晚上,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走到清真东寺大胡同口时看见里面人很多,我走到胡同内看看怎么回事,我看见一个男的正和石某1在清真东寺门口撕捋着呢,他们两个连骂在互相用手打,旁边也有拉架的,一会儿石某1就走到旁边鼻子上有点血,我给了石某1一块纸擦血,我就走了。和石某1撕把的人是个瘦高个,大眼。
(二)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与上述指控构成犯罪证据相矛盾。
1、证人苏某(鼓楼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证言,2017年11月2日晚接到派警,说有人不让她丈夫回家,我出的警。到了清真东寺胡同内我看到李龙、杨亮亮在贾某2门口站着,石某1过来跟我说,有五个人敲她家门,我就让石某1领着去她家了,当时贾某2在家呢,我向他们二人了解情况,让他们二人去派出所,石某1当时要求去医院看病,她说她的嘴唇被打破了,我让贾某2跟我去派出所了解情况。贾某2走到他家门口的时候说回家穿衣服他就回家了,我在胡同里就找到李龙、杨亮亮了解情况。
我向贾某2了解情况时没有听到李龙、杨亮亮骂街让贾某2出来。贾某2回家穿衣服,我找李龙、杨亮亮了解情况的时候,贾某1骑着一辆摩托车过来的,他来后一直坐在摩托车上了没说话。我就让李龙、杨亮跟我一块去派出所,我冲着贾某2家嚷了一句快点,就是让贾某2快点出来去派出所,这时刑警队的来人了,我就和刑警队的说话,这时听到有人骂街,但不是李龙、杨亮亮骂的,随后我看见“小全”(王某8)、王某2和李龙、杨亮亮撕捋起来了,紧接着不知怎么回事李龙躺地上了,就是清真东寺外面门口。随后小全和杨亮撕捋着到了清真东寺院内,他们两个互相抓着对方的手倒地上了。在李龙倒地过程中,杨亮亮和“小全”从清真东寺外面撕捋着到清真东寺院内,贾某2没有参与。我也没有听到贾某1说,打他和刑警队来了你们跑之类的话。在这个过程中我没有看到石某1。在这个过程中石某1绝对没有和李龙、杨亮亮撕捋过,因为一个是有出警执法记录仪记录,还有就是石某1当天晚上穿着睡衣特征明显,当时她没参与。在“小全”和杨亮在清真东寺院内倒地快结束的过程中,我才发现贾某2不知在哪过来的,他到了清真东寺院内骂街,是谁打杨亮亮我没看见,当时贾某2出来的时候打架的过程已经结束了。在这一个过程结束后,我才看到石某1出现。我没有看到石某1脸上或者鼻子上有血,受没受伤我不知道。
2019年3月12日公诉人补充苏某证言,我的意思是在我的视线当中,没有看到李龙、杨亮亮打石某1。我当时不记得贾某2曾对我说把眼镜打掉了。当时李龙、杨亮亮在我身后了,我转过身看到李龙的时候,李龙已经倒地上了,怎么倒的没有看见。
2、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视频资料,证实当时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3、证人翟某证言,2017年11月2日晚上我和贾某2、王某2在老四涮羊肉吃饭,饭桌上不知道谁说的他们不让咱干,咱们也不让他们干,然后贾某2就给李龙打电话说,大概意思是你也别往冀泰丽景来干了。随后李龙就给贾某2打过来了,王某2说别接了,贾某2就没接,但他手机总响。贾某2和王某4是联系活的,是老板,我是干活的,对方没有直接找贾某2和王某4不让干活,而是拦着他们下面的工人,比如拦着我和砸墙的不让干活,所以贾某2也找对方工人不让对方工人干活,李龙是给白某1、胡某1他们一方干活的。在上,贾某2说李龙找他家去了。我们到了清真东寺胡同口,我看见李龙、杨亮还有几个人在清真东寺胡同口外面站着,手里没拿东西。周围我印象没有石某1,我也没看到李龙、杨亮还有别人和石某1撕捋。贾某2和王某2先下的车,贾某2下车后就拽着李龙或者杨亮亮,他们两个互相拽着,贾某2拽着他往胡同里走,说我回来了你不是找我家来吗,往我家去,你能怎么着,王某2和另外一个男的走到水果店门口谈了几句,王某2也跟着去了胡同。我下了车呆了会才进去,我再进去就看见现场比较乱。我记得贾某2和李龙、杨亮打起来了,王某2也动手参与了,我看见老秋也动手了,周围的人比较多我就拉架了。我没有看见有人打石某1。当天晚上贾某2让我开车拉着他媳妇去南皮医院,当时车上有王某2,我们到南皮医院但没下车,感觉有车跟着我们,我们就回泊头了。石某1鼻子是否流血我没注意。
4、证人贾某1证言,我是李龙的盟伯。当天晚上我接到李龙母亲电话,李龙在贾某2家那打起来了,让我过去看看。我骑着摩托到了贾某2家胡同内,到那看见一个派出所的,看到李龙、杨亮亮在清真东寺南的胡同站着,我和李龙说话贾某2和石某1也在场了,石某1说把门砸坏了,把家里的东西砸坏了,我问李龙怎么回事,李龙说没惹事。我正和李龙说话的时候,王某8和王某2在胡同里站着了,王某8骂街了,王某2也骂街了,他们两个就过来和李龙、杨亮打在了一起,李龙、杨亮也还手打他们。这时过来五六个人也打李龙、杨亮亮,李龙不知怎么倒清真东寺门口上了,王某8还把杨亮亮拉到清真东寺院内去了,里面怎么打的我没看到,贾某2也进了清真东寺,他动没动手我不知道。我看到王某2过来向地上躺着的李龙身上踹了好几脚,王某2又踹了李龙腹部好几脚。后我接到李龙母亲电话,我说李龙被打了,我管不了。我没见到李龙打石某1。
5、辩护人要求证人贾某1出庭作证,贾某1当庭证言证实的情况与原在公安机关证言基本一致。
6、辩护人要求证人孙某出庭作证,孙某当庭证言,其接到李龙电话到现场后,看到李龙、杨亮亮在清真东寺躺着,120车也在那,派出所人员也在场。贾某2的妻子在担架旁边坐着,说不让二被告人走,说她胳膊折了。当时没有看到石某1脸上有伤。
7、被告人李龙供述,2017年11月2日下午,我在冀泰丽景小区10号楼东边单元站着了,白某1、胡某1及几个不认识的男的在10号楼前面小亭子那站着了,翟某在10号楼西边单元坐在电动车后座上,我看见胡某1还有两三个人走到翟某面前围着翟某,胡某1冲着翟某嚷了几句,应该是骂翟某了,嚷的什么我没听清,翟某回了胡某1两句,他们说了几分钟的话,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然后胡某1他们就走到白某1面前说话去了。我分析是胡某1不想让翟某在冀泰丽景干活。
2017年11月2日晚8点39分,贾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别干活了,他说完就挂电话了,我再往回打电话他就不接了。当时我和杨亮在一起,我们都给他打电话他还是不接,我和杨亮就去贾某2家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因为我怕3号白天在去冀泰丽景揽工程会出现别的状况。
在门口我们碰到王某7(也叫小棍、王某5)就一块去了,到了贾某2家门口一敲门,他媳妇出来了,我就问建哥在家吗,她说没在家,我说我在你家胡同口等他。我在胡同口继续给贾某2打电话,杨亮、王某7在胡同口东边我在西边,过了十分钟贾某2拿着砍刀和王某2从东边过来,贾某2冲着杨亮去了,王某2冲着王某7去了,王某2打了王某7一耳光,王某7没还手,等我过去的时候贾某2已经把杨亮脸上给打伤了,打完后被围观的人拉开了。我们就跟着贾某2往胡同里走,我们想问问他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我们不能干活,一见面为什么打我们,他也没回答。走到清真东寺门口,出来一伙子人,小全(王某8)带头起哄就把杨亮拉近东寺内,把杨亮打了一顿,同时我也被人推到了,这时王某2过来就用脚踹我,踹了我六七脚,我爬起来到东寺里边看看杨亮怎么样了,小全他们就把我们关到了寺内,公安人员到了后小全还是围堵着不让出警人员处理此事,围了我们大约一小时。我去贾某2家没有动手打人,我的头部、肋骨受伤了,是王某2踹的。在贾某2在外面回来之前,我和杨亮亮、王某5去贾某2家找贾某2,贾某2不在家,我和石某1有对话,但是没有发生肢体接触,贾某2回来之后我也没有和石某1发生肢体接触。我有1.8米高,较瘦,杨亮较胖。
8、被告人杨亮亮供述,11月2日下午李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冀泰丽景小区看个活去,正好也把李龙的包给送过去,他让我去10号楼那去找他,李龙揽活我给李龙干活,李龙看我干的活给我钱。我看到李龙、白某1和5、6个年轻的小伙子正在骂对面一个坐在电车子上的男子,对面坐在电车子上的男子始终没有说话,后来我就去一楼看了看活就走了。
2017年11月2日晚上8时30分左右,我和李龙吃饭的时候,李龙接到贾某2的电话,贾某2说不让我们从冀泰丽景干活了,再干活就把我们腿打折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我又给贾某2打电话他没接,我们给他打了很多遍他也不接,我们就去他家找他想问问是怎么回事。期间李龙给白某1打电话了。我和李龙在上的时候,我给王某5打的电话,我告诉他贾某2给我们打电话不让我们干活,我问王某5认识不,王某5说认识给说说去,我们说的是在那见面,一会王某5来了。我们见面后我和王某5说,贾某2打电话说不让我去冀泰丽景干活,再去把我们腿打折了,王某5听后说没有事,他给说说,我们就去了贾某2家。我们一起敲贾某2家的门,贾某2的媳妇把门打开后问我们有什么事,我问建哥在家吗,她说没在家,你们有事吗?我说我们想和建哥说说干活的事,他既然不在家我们就去道边等他会,贾某2的媳妇就把门关上了,我们三个就在胡同口等贾某2回来,过了十多分钟,我们看见贾某2、王某2和翟某三个人从东面过来,贾某2三人走到我们跟前,问我们你们上我家来干什么,我说我就是来说说冀泰丽景活的事,我、李龙和贾某2发生了争吵,互相对骂了起来,贾某2在胡同内打了我右面部,后来不知道谁打电话报的警,派出所的人来了,我们对骂的过程中贾某2继续对我和李龙进行殴打,王某2打了我一个耳光,周围的人越聚越多,一个叫什么“小全”(王某8)的人拉着我衣服说扰民,我和这个叫“小全”的相互推搡到小清真寺门口,我被推到了,上来几个人对我进行殴打,我想掏手机给家人打电话,被一个人夺过去摔坏了,后来去了很多警察,对方仍在骂我。派出所到了以后小全还围堵着我们,不让我们去医院,而且还阻扰民警正常执法,围堵了我们差不多两个小时,后来才去医院。我面部受伤了,是被贾某2和小全打的。我和李龙没有动手打石某1。
9、证人贾某2(石某1丈夫)证言。
(1)2017年11月2日23时证言,我接到我妻子石某1电话后回家,走到我家过道口上,杨亮亮、李龙、王某5还有两个人在那里,杨亮亮或者李龙手里拿着一把长砍刀,他俩说今天来你家打你,说着他俩就撕扯着我去我家,走了20多米,当时有白某2、石某4等人拉架,有人把我劝回家,以后的情况就不知道了。我没打他们,我和杨亮亮撕扯时用手楮在他一只眼睛下方,当时看见有点发紫。
(2)2018年1月18日证言,当天晚上8点多,我和王某2、翟某在老四涮羊肉吃饭时,8点半左右的时候我给李龙打电话,让他们别挡着我的工人干活了,李龙说不行,我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会李龙、杨亮分别又给我打了十多个电话,我没有接。过了会,我媳妇石某1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有人砸门骂街,翟某就开车拉着我和王某2往家走,在回家路上我接到王某5的电话,说我们在你家过道口打你媳妇了,我看你敢回来不,我们开车回到过道口,看见胜利西路路南、清真东寺过道口东侧路牙子边上站着一群人,在路边上停着三四辆车,当时我看到他们正和我媳妇石某1撕扯,我就和他们撕扯在一起,一直撕扯到过道里边了,有街坊邻居拉着我们双方没有过激行为,没有殴打,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就到了。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到我家了解情况,让我去派出所配合调查,我就跟着出了家门,我当时穿的衣服比较少,我就回家穿衣服去了,我到了家以后听到外面比较乱,我就在家里跑出来了,我看见李龙在清真东寺门口坐着,杨亮和小全(王某8)他们两个互相抓着对方的手在清真东寺院里面躺着,我就踹了杨亮几脚,然后有人拉着我就没再打架,过了会公安局人来了我就去派出所了。第二天王某2跟我说在清真东寺门口那,李龙躺在地上的时候,他踹了李龙身上几脚。我听石某1说她的伤是李龙、杨亮造成的。我当时没在场我没看见。石某1当天晚上鼻子受伤了,我和王某2、翟某、石某1我们四个人一块去的医院。第二天去医院是我和王某2、石某1我们三个去的,我没有看见石某1流血,石某1对我说她一抽鼻子从嘴里吐出唾沫里带血。
(三)当时现场相关证人证言。
1、证人石某2证言,2017年11月2日晚上9点左右,我在饭店里听到外面有人嚷嚷就出去了,我过去看到贾某2、石某1和两个小伙子嚷嚷,我当时怕他们打起来就把贾某2拉回了家。那两个小伙子一个胖点,一个瘦点。
2、证人石某3证言,2017年11月2日晚9点左右,我在饭店听到外面有人嚷嚷我就出去了,我看到我邻居石某1和两个小伙子嚷嚷,我问石某1怎么啦,她说他们把他孩子吓着了。这时贾某2来了,他来了后就和那两个小伙子撕捋在一起,我上去给拉开了,我把贾某2拽回了家,回来时我看见石某1还和那两个小伙子在清真东寺门口争吵,这时饭店有事我就回去了,我再过去看时派出所都在了。那两个小伙子一个胖点,一个瘦点。
3、证人曹某证言,我和石某1是邻居。2017年11月2日晚9时30分左右,突然听见外面有骂街嚷嚷,有人喊小健,一会我丈夫和他朋友来家里玩,我就起来了,我听到外面还骂街嚷嚷,我就出去了,看见邻居贾某2、石某1还有一个女的从家里出来和三个小伙子说话,双方说话都不好听,就嚷嚷起来向北走,到了小清真寺门口他们就打起来了,随后小全(王某8)和一个胖小伙子在清真寺里面嚷嚷起来,这时贾某2喊我“三娘你帮我给石某1找眼镜”,我没有给找到,贾某2自己找到了,我就看见小全和那个胖小伙子躺在清真寺里了。我就回家了。我看见三个小伙子他们当时光嚷嚷撕捋,没拿东西打,我没看见他们身上有伤。
4、证人王某2证言,2017年11月2日晚7点多,我和贾某2还有一个干活的工人在老四涮羊肉吃饭,贾某2的手机总响,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李龙和杨亮给他打电话他不愿接,过一会贾某2接到石某1的电话说家里去人了,说是胡蒙蒙带着李龙、杨亮亮、王某5、白某1、胡某2去了家里找贾某2,贾某2就让那个工人开车送我们回家看看,在回去的路上我给刑警队打了电话,因为我知道胡蒙蒙是在逃犯,到了清真东寺胡同口我看见王某5,我问他你们干什么,王某5说我们过来是打贾某2两口子的,我就把他推到胡同口西面的水果店附近,因为我和王某5是同学,拉着不让他们打架。王某5不让管,我一看管不了王某5,我就进清真东寺胡同内了,我看见李龙、杨亮亮、胡某1、白某1、胡某2在清真东寺门口那围着石某1打,我过去拉架,李龙打我,我就和李龙撕捋起来了,我把李龙打了以后,我就走了。案发当天晚上我和翟某,贾某2还有石某1四个人去给石某1看病,石某1当时脸部发红发肿,别的没注意,案发当晚我们(去医院)后面有个车跟着,我们怕挨打到了南皮医院又回来了。是一辆黑色现代汽车,没有挂牌子,我们不知道是谁跟着我们了,我们就害怕了。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和贾某2、石某1我们三个又去的南皮医院。
(四)关于案件起因相关证人证言。
1、证人白某1证言,泊头市冀泰丽景A区7号楼交工以后是王某4、王某2、王某2他三姑、寇某四个人合作干的水泥沙子上料,我没有给7号楼干过活,没和他们争过活。10号楼交工以后,我就和胡某1商量,我们两个合作干10号楼的沙子水泥上料,别让王某4他们四个参合干了,这样胡某1就给王某4打的电话让他们别干10号楼的上料了,但是王某4拒绝了。2017年11月2日下午,我和李龙、杨亮亮在冀泰丽景小区A区10号楼前面小亭子站着看看有没有新活揽活,李龙是我叫去的,他会改水改电。我和李龙是雇佣关系,我找活然后再找李龙干,给他工钱。过了一会胡某1来了,跟着他来的还有王某3,翟某什么时候到的我记不清了。胡某1过去让翟某别干活了,翟某不怕胡某1,冲着胡某1就说干,当时王某3应该在旁边一直站着了。胡某1过来和我说捣不过对方就走了,翟某就一直在那也没有干活,到了快天黑的时候,贾某2才来,他自己砸的墙。
到了晚上,我接到李龙电话,他说贾某2给他打电话说不让李龙给我干活,干活把他腿打折,李龙对我说他也没有给我干活,他要去找贾某2问问为嘛,过了时间不短我给李龙、杨亮打电话没人接,我就给“小棍”(王某5)打电话问怎么回事,他说让王某2、“小全”(王某8)给打了,在小清真寺里都不让出来了,我就开车到了现场,发现很多人,警察也到了,我就在远处看着了没有上跟前去。我和王某5是盟兄弟,李龙、杨亮来我这干活是王某5介绍的,他们活干的不错,我就有活经常找他们了。当天晚上我没有打石某1,我也没去贾某2家。
2、证人胡某1证言,我没在冀泰丽景干改水改电上料的活,我和白某1是同学。2017年11月2日下午我和王某3、大鹤我们三个在一起了,我在冀泰丽景碰见了白某1。在小区碰到一个男的,当时他在电动车后座坐着了,他问我需要装修上料不,我说不要。我没摸他的脸,我平时说话习惯指手画脚的,看起来好像是摸他的脸。
3、证人王某3证言,我认识胡某1,我们是盟兄弟,我没在冀泰丽景干上料改水改电的工程。2017年11月2日下午,我和胡某1、大鹤我们在大街上溜达,后来胡某1说回趟家,胡某1领着我们到了一个楼房的前面,有一个男的坐在电动车的后座上,我们几个围着他,胡某1和他说了几句话,我记得胡某1比划了一下,没有摸上那人的脸。然后我们就去了胡某1家了。
4、证人王某4证言,2017年11月2日贾某2叫我去干活砸墙。我和贾某2是邻居,他有活就让我干。当时我在冀泰丽景10号楼楼下碰见胡某3、胡某2、白某1、李龙、杨亮亮、王某6、王某3等一帮人,胡某1他们就围着我,胡某1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是砸墙的,是给贾某2干活的,他说你不能在这里干活,这里有干活的,再来干活把你的腿砸折。我就给贾某2打了个电话说有人不让干活,贾某2说你干就行,我说你不来我不干,我怕挨打,然后我就收拾工具走了。
5、证人寇某证言2017年11月2日下午,我在冀泰丽景10号楼3单元楼下,这时从东边过来一帮小伙子,我不认识他们,贾某2让我给那一伙人录视频,其中有一段视频是有几个人围着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人的。
6、证人王某5证言,当天下午,我接到白某1电话说用钱合账,我就到冀泰丽景A区中间那块给了他钱,当时李龙、杨亮也在附近,但是他们没有站在一起。给完钱后我就走了。
7、证人贾某2证言,2017年11月2日下午1点半,我让王某4、翟某去冀泰丽景10号楼3单元501室干活,快两点的时候王某4给我打电话说,胡某1他们不让干活,然后我就去了,在10号楼3单元楼下门前王某4正要离开,翟某坐在电动车上,胡某1、胡某2等五六个人围着翟某威胁他不让他干活,白某1、李龙、杨亮亮、王某5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在10号楼1单楼下门口对面,胡某1他们和翟某说完话后就找白某1他们去了。翟某过来和我说胡某1他们不让干,你也看见了,我先走吧,这样翟某就走了。我自己把砸墙的活干完了。
8、证人翟某证言,2017年11月2日下午贾某2叫我去冀泰丽景10号楼改水改电,胡某1、胡某2、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他们过来找我,胡某1他们围着我,胡某1摸着我的脸说不让你来你还来干活,你是不是不知道什么是疼,说让我小心点,然后他们就走了。李龙在远处草坪那站着了,白某1在远处了,王某5在不在现场我记不清了,我没看见杨亮在场。
9、证人王某5证言,2017年11月份晚9点多,我接到我妹夫杨亮的电话,说有个叫贾某2的给他打电话要打他,要卸他腿,他说他在清真东寺那,我去了后看到李龙和他在一起。我就和杨亮亮说我认识贾某2,我给说说去吧,李龙和杨亮领着我到了贾某2家门口我就敲门。石某1把大门打开了,我说青青姐建哥在吗,他说没在。问我什么事,我就说等他回来再说吧。我们三个就到上去了。到了大道有一分钟,石某1跟过来了,她对我们说你们一个也走不了,可能是李龙说的我们都不走。我们在那站三四分钟贾某2开车过来了,贾某2手里拿着一把刀就过来了,说了一句是谁,我看见贾某2后面跟着王某2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王某2过来就推我,我就和王某2撕把着往西到了一个水果店门口,我们两个一边撕把一边骂街,王某2跟我说你来干什么,我说我来给说说,杨亮亮是我妹夫,王某2说你管不了。我们两个就一直骂街一直互相拽着对方的脖领子,后来我们两个就松开手了。王某2就去清真东寺胡同里面去了,我站在清真东寺门口看见胡同内很多人,我没有进去,就走了。当天晚上和白某1通过电话,第一次记不清说的什么,第二个电话是我问白某1怎么回事,我和李龙、杨亮来找贾某2,我是给说事的。去贾某2家就我和李龙、杨亮三个人。
10、通话记录证实通话情况,王某5电话通讯记录(被叫杨亮亮白某1),李龙通讯记录(被叫:白某1、被叫主叫:贾某2),白某1通讯记录(被叫:王某5),杨亮亮通讯记录(主叫王某5)。
(五)本案相关综合证据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泊头市寺胡同内。
2、辨认笔录:王某4辨认出胡某1,王某4辨认出李龙,翟某辨认出杨亮亮,翟某辨认出李龙,翟某辨认出胡某1,贾某2辨认出胡某1。
(1)2018.1.22.翟某辨认出王某7(王某5),外号小棍。
(2)2018.1.22.李龙辨认出王某2打的自己。
(3)2018.1.22.王某2辨认出李龙。
(4)2018.1.22.王某2辨认出王某5叫王某7外号小棍。
(5)2018.1.22.王某2辨认出杨亮亮。
(6)2018.2.2.贾某2辨认出李龙将石某1打伤人之一。
(7)2018.2.2.贾某2辨认出杨亮亮将石某1打伤人之一。
(8)2018.2.5.石某1称被李龙、杨亮把鼻子打伤,辨认出李龙。
(9)2018.2.2.石某1称被李龙、杨亮亮把鼻子打伤,辨认出杨亮亮。
(10)2018.3.11王某1辨认在清真东寺门口一个男子和石某1撕捋,随后石某1鼻子流血了,辨认出李龙就是这名男子。
3、被告人李龙、杨亮亮无违法违纪证明。
4、被告人李龙户籍证明证实,李龙的出生日期情况。
5、被告人杨亮亮户籍证明证实,杨亮亮的出生日期情况。
(六)石某1伤情相关证据。
1、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石某1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其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石某1住院病历,证实入住时间2017年11月3日11时,出院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16时,出院诊断: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鼻外伤……,损伤原因:被人打伤。
3、石某1住院病历一份、医疗费票据二张、诊断证明书一份、医院结算清单6张、鉴定费票据二张、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院认为,寻衅滋事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案件起因是胡某1、白某1等人不让贾某2的工人翟某等人去冀泰丽景小区干活,后贾某2打电话给白某1干活的李龙,不让李龙再去冀泰丽景干活。李龙即和杨亮亮等人去贾某2家中询问原因,贾某2不在家,李龙等人去胡同口等待。在此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尚不能证明李龙等人到贾某2家中时,以寻衅滋事的故意对石某1实施了随意殴打的行为。贾某2回家后,出警人员准备带李龙、杨亮亮和贾某2去派出所过程中,此过程发生了现场厮打情况,石某1鼻部受伤,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能充分证实李龙、杨亮亮对石某1等人实施了无事生非、随意殴打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龙、杨亮亮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证据不足。
本案被害人石某1鼻部受伤,构成轻伤。本案被告人李龙、杨亮亮是否致伤石某1,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经查证认为,石某1有五次被打的陈述,其在几次陈述中称打她的人数前后不一,最初称系多人所为,后几次基本陈述是李龙、杨亮亮所为,最后一次陈述中,石某1又认定是李龙一人所为且李龙先后三次打在其鼻子上,与前几次陈述不相符。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李龙致伤石某1的朵恩志、王某1二证人证言,该二人证言与出警人员苏某、翟某证言和视频资料相互矛盾,也与贾某1和石某1的丈夫贾某2证言相矛盾。因此,朵恩志、王某1证言与苏某、翟某等人证言及视频资料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且被害人石某1几次陈述前后不一,被告人李龙、杨亮亮均不认可致伤石某1,致使案件事实不清。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本案虽有被害人石某1受伤的事实存在,但尚不能确定被告人李龙、杨亮亮致伤石某1,本案用以指控被告人李龙、杨亮亮伤害石某1的证据不足。
综上,综合公诉机关提供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李龙、杨亮亮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伤他人的犯罪行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龙、杨亮亮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原告人石某1要求被告人李龙、杨亮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龙无罪
        被告人杨亮亮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季国才
陪审员  王金韬
陪审员  王军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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